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甘1102执164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之河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兰州市安宁区北滨河西路**(安宁庭院**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甘肃正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甘肃正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82年9月18日,甘肃省定西市人,城镇居民,住甘肃,住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iv>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之河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应执行标的750672元(并自2020年5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6002元,保全费4067元,律师代理费40000元,申请执行费9907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之河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约定由***于2021年5月14日前将标的款750672元、案件受理费6002元,保全费4067元,律师代理费40000元,申请执行费9907元全部履行完毕,且由定***商贸有限公司、***自愿提供保证担保,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甘1102执164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