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民初36478号
原告:智工装(北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建材城西路87号院1号楼2层203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华,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火花思维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利泽中园101号B座三层B306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智工装(北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火花思维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1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智工装(北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1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智工装(北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智工装(北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智工装(北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殷 雪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