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湘0112民初6564号
原告:***,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
被告:湖南****公司,住长沙市望城区。
法定代表人:罗*。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
原告***诉被告湖南****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3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