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12执992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鑫永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航空路79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湖南源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经开区泰嘉路78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湖南鑫永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源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20)湘0112民初1677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湖南源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源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数额相当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