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民终1543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源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街道原佳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5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系该公司项目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越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鑫永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航空路7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芙蓉(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湖南源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湖南鑫永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21)湘0112民初14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21)湘0112民初144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湖南源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19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刘 刚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