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鑫永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湖南源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鑫永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12民初3980号 原告(反诉被告):湖南源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经开区泰嘉路7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越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反诉原告):湖南鑫永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航空路7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诺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原告湖南源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鑫永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20年12月24日,本院作出(2020)湘0112民初767号民事判决,湖南鑫永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上诉至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湘01民终716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撤销本院(2020)湘0112民初76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重审。该案于2022年5月5日重新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7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双方已达成调解,原告湖南源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源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原告湖南源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  阳 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