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红星阀门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徽红星阀门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皖0705民初426号 原告:***,男,1989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庭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红星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694148738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安徽红星阀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星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红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变更后诉讼请求):1.判令红星公司赔偿***各项损失458704.52元(包括医疗费39102.32、住院伙食补助费4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1500元、交通费2000元、误工费40965.5元、残疾赔偿金284676元、被扶养人生活费36223.2元、护理费15637.5元、营养费4500元、后续治疗费15000元、鉴定费37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1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红星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系安徽铭航防爆科技有限公司的员工,主要从事的业务是防爆改造。2023年7月份,红星公司和***同事邀约要求派人去红星公司处勘验现场,对其厂房进行防爆改造。2023年7月11日11点左右,***受邀到红星公司工厂内部对其现场进行查看,***在喷塑房顶部查看除尘设备的时候,踩到房顶薄弱之处,整个人摔在地上,随后被立即送往铜陵市人民医院就诊,当天又转院于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入院诊断为:1.腰椎压缩性骨折;2.腰椎间盘突出(L4/5);3.胸椎压缩性骨折(T1-T3、T7);4.腰骶椎间盘突出(L5/S1);5.颈椎骨折C7;6.颈椎间盘突出(C5/6、C6/7),后于2023年7月19日出院治疗。***认为,***为红星公司提供服务,红星公司作为场地的管理方,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并未对***尽到相应的安全提示义务,致使***受伤,侵害了***的健康权,现为维护***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红星公司辩称:1、***与红星公司之间没有劳动合同关系,也没有雇佣关系,红星公司是与安徽铭航防爆科技有限公司联系,该公司是具有相关行业许可资质的单位。2、***是受安徽铭航防爆科技有限公司指派到红星公司现场勘查,他与安徽铭航公司有劳动合同,***受伤后被认定为工伤,***是受该单位指派,我方没有与***联系。3、本案从相关材料得知,***和安徽铭航公司有劳动合同关系,受其指派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受伤,本案是工伤,而非雇佣关系,工伤赔偿本案涉及的伤残补助金、护理费、误工费等相关费用在工伤事故中可以获得合理补偿,用人单位理应按法律规定,按交付的社保获得赔偿。4、本案涉及工伤赔偿和健康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只是在交通事故中可以对未补偿的部分进行差额补偿,并没有规定其他方面可以获得双赔,所以***所主张的,在工伤赔偿中已获得足额赔偿,本案中不存在差额补偿的问题,红星公司请求法院驳回***的上述请求。 经审理查明:***系安徽铭航防爆科技有限公司的员工。2023年7月11日,***受安徽铭航防爆科技有限公司指派,***(该公司销售人员)和另一名技术人员到红星公司处勘验现场对其厂房进行防爆改造。***仅是销售人员,***在红星公司查看线路是否符合标准,因线路在房顶,***只能爬上房顶查看,在屋顶查看线路时突然掉下来摔伤,后被送至铜陵市人民医院,后又转院至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2023年7月19日出院,住院8天。出院诊断为:1.腰椎压缩性骨折;2.腰椎间盘突出(L4/5);3.胸椎压缩性骨折(T1-T3、T7);4.腰骶椎间盘突出(L5/S1);5.颈椎骨折C7;6.颈椎间盘突出(C5/6、C6/7)。共计用去医疗费39102.32元,残疾辅助器具费1500元。 2024年1月11日,***委托安徽百友司法鉴定所对自己的伤残等级及三期、后续诊疗项目进行鉴定,2024年1月15日,该所出具鉴定意见,被鉴定人***因外伤致颈7、胸7及腰1椎体骨折经手术治疗,评定为人体损伤八级伤残;被鉴定人***损伤误工期180日,护理期90日,营养期90日。另外***后续诊疗项目所需费用约需13000元至15000元(供委托方参考)。***支付鉴定费3700元。 ***提供了自己与安徽铭航防爆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该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2021年5月3日至2026年5月2日,约定基本工资为4950元,其余各类津贴、奖金等发入按公司规定及经营状况确定。但***没有提供误工的相关证明,并且,安徽铭航防爆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在2023年9月27日转至***银行账户4950元。 另查:2023年9月28日,肥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注明:受伤害职工为***,用人单位安徽铭航防爆科技有限公司,认定意见***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为工伤。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供的住院病案、医疗费票据、鉴定费票据、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工伤决定书等证据在卷证实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结合当事人陈述,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安徽铭航防爆科技有限公司指派***(该公司销售人员,非公司技术人员),在陪客户看设备时,不慎踩空摔倒,导致受伤,***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能注意安全谨慎义务,其自身有重大过错。安徽铭航防爆科技有限公司指派工作人员到达现场检查设备时,红星公司未能提供安全工作场所,导致事故发生,对***损害发生具有一定过错。综上,因本起事故,本院酌定红星公司对***各项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对自己受伤造成的损失承担70%的责任。 ***的各项损失确认如下:1、主张医疗费39102.32元及残疾辅助器具费1500元,有正式票据为证,本院予以支持;2、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400元,住院8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3、***主张交通费2000元,本院结合住院8天以及转院的交通费用,本院酌定1000元;4、***主张误工费40965.5元,因没有提供误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5、主张残疾赔偿金284676元(47446元/年×20年×30%),结合八级伤残,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6、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36223.2元,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7、护理费15637.5元(90天×173.75元/天),本院予以支持;8、主张营养费4500元(90天×50元/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9、主张后续治疗费15000元,为避免当事人诉累,本院结合鉴定意见为后续治疗费13000元至15000元,本院予以认定13000元;10、鉴定费3700元,有票据为证,本院予以支持;11、精神损害赔偿金15000元,符合本地司法实践,本院予以支持。上述合计378515.82元。综上,***的各项损失红星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即113554.75元(378515.82元×30%)。对红星公司的辩称只能按工伤获得赔偿,红星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意见,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安徽红星阀门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13554.7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0元,由原告***承担910元,由被告安徽红星阀门有限公司负担3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六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第七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八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员、护理期限确定。…… 第九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第十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第十一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