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国强智建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市驰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国强智建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13民初2727号 原告:重庆市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惠民街道惠东路8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7907122047。 法定代表人:***,董事。 被告:重庆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渝南大道257号23-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709398909J。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东岳路1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709362914R。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重庆市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某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1日受理并向原告重庆市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电子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书,但原告重庆市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交纳本案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本案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