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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重庆国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16民初1694号 原告:***,男,1971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告:重庆国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渝南大道257号23—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709398909J。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重庆国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