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06财保33号
申请人:重庆钜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垄安大道546号传化公路信息交易功能区一层E102B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MA5UKWQY3N。
法定代表人:***,重庆钜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重庆国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渝南大道257号23-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709398909J。
法定代表人:***,重庆国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重庆钜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为与被申请人重庆国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重庆国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保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津支公司为其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重庆国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000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