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13民初7710号
原告:***,男,1983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启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国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巴县大道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709398909J。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杰龙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杰龙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重庆国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杨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