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13民初16161号
原告:重庆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重庆某甲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某公司与被告重庆某甲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9日立案后,原告重庆某公司于2023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2元,减半收取1001元,由原告重庆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