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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某公司与重庆某甲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13民初16161号 原告:重庆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重庆某甲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某公司与被告重庆某甲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9日立案后,原告重庆某公司于2023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2元,减半收取1001元,由原告重庆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