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13民初2913号
原告:泸州XX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轻工业园区(泸州市江阳区惠园路131号2号车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26991519870。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思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XX智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渝南大道257号23-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709398909J。
法定代表人:***。
原告泸州XX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XX智建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2日立案后,原告重庆腾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XX木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泸州XX木业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20元,由原告泸州XX木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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