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国强智建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木业有限公司与某某智建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13民初2913号 原告:泸州XX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轻工业园区(泸州市江阳区惠园路131号2号车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26991519870。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思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XX智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渝南大道257号23-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709398909J。 法定代表人:***。 原告泸州XX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XX智建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2日立案后,原告重庆腾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XX木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泸州XX木业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20元,由原告泸州XX木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