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5)黄浦执字第3310号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黄浦执字第3310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华举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上海上勤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1209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上海上勤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23,826元,另缴纳执行费人民币245元,但被执行人上海上勤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海上勤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4,071元。
二、若冻结、划拨不足上述金额的,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上海上勤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审判长
***
审判员
***
书记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相关案号:(2014)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12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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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案号:(2014)黄浦民二(商)初字第4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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