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上勤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华举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与上海上勤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5)黄浦执字第3310号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黄浦执字第3310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华举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上海上勤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1209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上海上勤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23,826元,另缴纳执行费人民币245元,但被执行人上海上勤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海上勤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4,071元。 二、若冻结、划拨不足上述金额的,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上海上勤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审判长 *** 审判员 *** 书记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相关案号:(2014)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1209号 查看法律文书 相关案号:(2014)黄浦民二(商)初字第469号 查看法律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