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创合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某某创合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万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0729财保5号 申请人:***,女,1990年6月29日生,汉族,现住***市万全区。 申请人:**。 申请人:***,女,1956年11月23日生,汉族,现住***市万全区。 申请人:田成太,男,1953年10月12日生,汉族,现住***市万全区。 被申请人:***创合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所在地址:***市万全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田成太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创合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0000**以诉前保全。申请人***、**、***、田成太自愿以***名下的位于***市万全区***镇嘉苑北小区2号楼2**502室的楼房一套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创合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0000元,期限为1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