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德越(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崇安法律咨询有限公司与海峡德越(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10知民初30号 原告:湖南崇安法律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文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峡德越(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南崇安法律咨询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海峡德越(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原告湖南崇安法律咨询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崇安法律咨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崇安法律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崇安法律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 程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娴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