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甘0502执保31号
甘肃**工贸有限公司、天水红山试验机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2020)甘0502执保31号申请人甘肃**工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水红山试验机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根据本院(2020)甘0502财保12号民事裁定书,已对天水红山试验机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天水分行业务处理中心(***支行)×××账号、天水秦州长银村镇银行×××账号予以冻结、实际冻结金额为1483.37元、78609.52元,并给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送达了(2020)甘0502财保12号民事裁定书和保全案件执行情况告知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案已保全完毕。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