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502民初2435号
原告:天水红山试验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水市秦州区红山路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站前路27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天水红山试验机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立案。天水红山试验机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在交费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天水红山试验机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水红山试验机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牛彤华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赵 雪
书 记 员 桑 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