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甘0502执1270号
陕西中兴铸锻有限公司、天水红山试验机有限公司:
陕西中兴铸锻有限公司与天水红山试验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在执行期间,依据本院(2020)甘0502民初101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天水红山试验机有限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已全部履行完毕,2020年12月3日,申请执行人陕西中兴铸锻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法院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本案已执行完毕。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