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红山试验机有限公司

天水财金资产经营发展有限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05执恢29号 申请执行人:天水财金资产经营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500MA72BH3W9B,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建设路1号东升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原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000712760040N,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皋兰路123号。 法定代表人:**,该分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该分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天水星火机床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500739643151D,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天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社棠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天水红山试验机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50074585123XF,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红山路2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兰州星火机床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00022452193XB,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安宁西路888号。 法定代表人:***。 2019年6月29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43号执行裁定书,指定由本院执行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与天水星火机床有限责任公司、天水红山试验机有限公司、兰州星火机床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本院在执行该案中,因被执行人天水星火机床有限责任公司、天水红山试验机有限公司、兰州星火机床有限公司正在进行债务化解和脱困重组工作,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于2019年12月18日作出(2019)甘05执121号之二执行裁定书,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2021年4月21日,本院依职权决定恢复执行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与天水星火机床有限责任公司、天水红山试验机有限公司、兰州星火机床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中,申请人天水财金资产经营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查明,2020年6月30日,申请人天水财金资产经营发展有限公司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双方约定,天水财金资产经营发展有限公司以5.88亿元受让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收购的包含农业银行天水分行、兴业银行兰州分行、交通银行天水分行、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等七家债权人对天水星火机床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债权。嗣后,天水财金资产经营发展有限公司向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陆续支付了共计5.88亿元的债权转让费。2020年12月16日,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出具了收到债权转让价款5.88亿元的收款凭证。至此,双方的债权转让行为全部履行完成。2021年5月8日,本院作出(2021)甘05执恢2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变更天水财金资产经营发展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 2021年6月2日,申请执行人天水财金资产经营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本案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天水财金资产经营发展有限公司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恢2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赵憬时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