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红山试验机有限公司

天水财金资产经营发展有限公司、天水星火机床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05执恢2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天水财金资产经营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500MA72BH3W9B,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天水星火机床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天水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天水红山试验机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2018年11月6日,本院立案执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与天水星火机床有限责任公司、天水红山试验机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8)甘05执156号],因被执行人天水星火机床有限责任公司正在进行债务化解和脱困重组工作,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亦查明被执行人天水星火机床有限责任公司、天水红山试验机有限公司再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遂于2018年12月27日依法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该案执行过程中,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将该案债权转让给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2020年6月30日,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又将该案债权转让给天水财金资产经营发展有限公司。 2021年4月21日,本院依职权决定恢复执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与天水星火机床有限责任公司、天水红山试验机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中,申请人天水财金资产经营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2021年5月8日,本院作出(2021)甘05执恢27号执行裁定书,变更天水财金资产经营发展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天水财金资产经营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本案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天水财金资产经营发展有限公司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恢2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