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104民初10154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
被告:***。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
原告***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第一被告将从第二被告收取的屋顶租赁费90000元,返还给原告。2、要求第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3、诉讼费用由二被告共同承担。
事实及理由:2015年11月17日,原告通过中介与第一被告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书》,第一被告将其个人所有的坐落在沈阳市大东区老瓜堡子路9号1-6-1房屋以275000元的价格卖给原告。合同同时约定该房屋顶上有第一被告的3个太阳能热水器,如因此造成房屋漏水由原房主(即第一被告)负责维修。该房屋正常办理过户更名后,原告即搬进入住。2019年8月,原告发现房屋漏水,今年春季开始越发严重,在房管部门登上屋顶查看时发现系第一被告所说的热水器安装不当造成。在查看热水器时发现,该设备系第二被告安装在原告楼顶的移动通信设备基站,原告在第二被告(沈阳市大东区办事处)工作人员沟通时,第二被告称与第一被告签订了屋顶租用的移动通信设备基站安装合同,每年给付第一被告18000元,从2015年至今已经5年,共计90000元,均已按起给付第一被告。
原告认为,原告已经在2015年11月即成为该房屋产权人,第一被告盗用原告名义取得该房屋屋顶租金系不当得利,理应返还给原告,第二被告未经核实即将租金交付第一被告,与第一被告有恶意串通之嫌,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为了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原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本案中,楼顶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由全体业主共同管理,针对楼顶所获得的收益也应归全体业主共同所有,原告不具备合法的诉讼主体资格。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5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
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