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辽0104民初850号
原告:***,女,197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大东区。
被告:***,男,1968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大东区。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负责人:***,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
被告:沈阳恒智安通讯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沈阳恒智安通讯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