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

某某与某某、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辽0104民初850号 原告:***,女,197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大东区。 被告:***,男,1968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大东区。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负责人:***,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 被告:沈阳恒智安通讯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沈阳恒智安通讯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