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辽0104民初850-1号
原告:***,女,197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大东区。
被告:***,男,1968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大东区。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负责人:***,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
被告:沈阳恒智安通讯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沈阳恒智安通讯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案情需要,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王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