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华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中软融鑫计算机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华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沪73民初532号 原告:北京中软融鑫计算机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方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韬,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华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第一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道86-90号(双)西部二层。 负责人:**娟。 原告北京中软融鑫计算机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华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第三人第一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中软融鑫计算机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北京中软融鑫计算机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何 渊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