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沪0110民初12961号
原告:***,男,199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被告:上海华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上海华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被告上海华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7,125元。事实和理由:被告未足额支付2020年2月工资,且在原告提出异议时回复称“钱可以补足但人须离职”,原告遂离职,被告故应支付经济补偿金。被告所谓的因受疫情影响2月工资分批缓发,原告直至仲裁才听说,且此系借口,若非原告申请仲裁被告定不会补发。
被告上海华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辩称,原告系自动离职,不存在被告要求离职一说,相反,3月还将续签合同交于原告,故其诉请没有依据。被告主要业务是为银行采集、分析数据,没有公司条件员工在家是无法完成的,故通知在家办公只是形式,实质上员工均系在家休息,但2月工资仍全额发放,为此中层以上经讨论决定2月工资分批缓发,因当时疫情正浓大家都不知道发展如何,故为防止恐慌被告未采取公开通知的方式,实际按工资的70%发放2月工资,但3月起的工资正常发放,全体员工2月工资差额亦已在6月补足。
本院经审理查明如下事实:原告于2017年3月2日入职被告处,担任数据库开发工程师,《劳动合同》期限至2020年3月31日,后于2020年3月25日离职。
被告按月转账支付工资,自2020年1月起原告月工资自7500元变更为8500元。2020年3月16日,被告按月工资70%标准扣金后转账原告2月工资5728.46元。2020年3月21日,原告向被告出具《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通知书》,**:“……鉴于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本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二)项的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将于2020年3月25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请单位…**…工资…办理离职…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原告并于2020年4月14日向上海市杨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作2020年2月工资差额、2020年3月工资、2020年2月休息日加班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请求。该会于2020年6月3日出具***仲(2020)办字第467号裁决书,裁决被告支付原告2020年2月1日至2月29日工资差额1594.14元、2020年3月1日至3月25日工资5637.7元、2020年2月3日加班工资390.8元、不支持其余请求。原告不服起诉来院,作本案诉请。
本院认为,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当付经济补偿金。法律作出这样的规定旨在规范双方诚信履行,故用人单位有悖诚信延付或拒付工资的,属于立法规制对象。应当指出,2020年2月被告未能如常开工确因防疫之故,但仅付70%工资亦系事实,按防控期间劳动关系处理等相关规定的精神,被告如确因防疫等原因暂时少发工资的,原则上而言应首先与劳动者协商、尽量取得谅解与支持,被告言称担心引起恐慌故未发布决定等虽有其考虑之处,但处理得不够到位。然也应看到,自次月起被告仍系克服疫情之因恢复工资发放,并在6月前补足了少发的2月工资,并结合被告于3月临界合同到期前发送续签合同的文本等全案案情,本院认为尚不能认定被告少发2月工资具有主观恶意,原告主张离职经济补偿不成立。另,双方未就仲裁裁决支持部分起诉视为认可,本院于判决主文一并明确。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华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2020年2月1日至2月29日工资差额1594.14元(已履行);
二、被告上海华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2020年3月1日至3月25日工资5637.7元(已履行);
三、被告上海华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2020年2月3日加班工资390.8元(已履行);
四、原告***要求被告上海华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7,125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沈奕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