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浙0281民催29号
申请人宁波市江东荣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宁波市江东荣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4月19日发出公示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遗失的中国银行余姚分行承兑汇票号码为**********24458号(票面金额为100000元、出票人宁波弗兰克电器有限公司、收款人余姚市旭康电器配件厂、票据到期日2016年4月26日)壹份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宁波市江东荣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