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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兴城市某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兴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辽1481民初1345号 原告:王某,男,1991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葫芦岛市龙港区。 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凯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执业证号:12114201210807235。 被告:兴城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城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4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一雷(葫芦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执业证号:12114202410789111。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一雷(葫芦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执业证号:12114202311698084。 被告:某南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曹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一雷(葫芦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执业证号:12114202410789111。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一雷(葫芦岛)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2114202311698084。 被告:某辽宁核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城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4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王某诉被告兴城市某有限公司、某南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辽宁核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8日立案,2025年5月19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为双方纠纷已经和解解决完毕。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3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867元,退回2867元。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