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1民终1578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某某省某某市某某路。
法定代表人:曹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某某省所地某某市某某区某某街。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某某集团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某某省某某市某某区某某路。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某某集团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24)苏0106民初121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2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