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工业南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合肥美华环保技术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皖1126民初6976号 原告:***,男,197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国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美华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宋斗湾路中天左岸5栋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99805941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核工业南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察哈尔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134756006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凤阳循环经济产业园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刘府镇。 负责人:***,该管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江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合肥美华环保技术有限公司、核工业南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凤阳循环经济产业园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