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创安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日照市同顺石业有限公司、中创安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121民初2812号之一 原告:日照市同顺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五莲县王世疃石材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1068742537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鼎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创安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山东凭栏笑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济钢新村叔牙南街济钢2号楼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MA3NC2PQ6H。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日照市同顺石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创安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3日立案。原告日照市同顺石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日照市同顺石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日照市同顺石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18元,减半收取计559元,保全费620元,共计1179元,由原告日照市同顺石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