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0702民初3570号
原告:山东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
被告:潍坊市某支队。
负责人:刘某。
原告山东某公司与被告潍坊市某支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13日立案。原告山东某公司于2024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66元(已减半),由原告山东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