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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某公司与潍坊市某支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0702民初3570号 原告:山东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 被告:潍坊市某支队。 负责人:刘某。 原告山东某公司与被告潍坊市某支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13日立案。原告山东某公司于2024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66元(已减半),由原告山东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