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现代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言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现代交通设施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4财保472号 申请人:***言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安丘市新安街道归家疃钢材市场对面。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誉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现代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圣井街道高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言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6日向潍坊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现代交通设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45105元,并已提供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财产担保。2021年12月30日,潍坊仲裁委员会将提请财产保全函、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言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现代交通设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45105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3246元,由申请人***言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齐 硕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