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604民初1267号
原告:绍兴上***五金厂,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道新宅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604MA29E6LU0M。
经营者:***,男,196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
被告:山东***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肥城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983738196054N。
法定代表人:***。
原告绍兴上***五金厂与被告山东***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2日立案。原告绍兴上***五金厂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绍兴上***五金厂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绍兴上***五金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329元,减半收取计164.50元,由原告绍兴上***五金厂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龚 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