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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上某某五金厂与山东某某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604民初1267号 原告:绍兴上***五金厂,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道新宅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604MA29E6LU0M。 经营者:***,男,196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 被告:山东***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肥城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983738196054N。 法定代表人:***。 原告绍兴上***五金厂与被告山东***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2日立案。原告绍兴上***五金厂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绍兴上***五金厂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绍兴上***五金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329元,减半收取计164.50元,由原告绍兴上***五金厂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龚 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