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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某某能家居有限公司与肥城市信诚物资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983民初1872号 原告:山东***能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彬,男,汉族,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肥城市信诚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鲁西建材批发市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山东***能家居有限公司与被告肥城市信诚物资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能家居有限公司后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肥城市信诚物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能家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山东***能家居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肥城市信诚物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一八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