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983民初1872号
原告:山东***能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彬,男,汉族,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肥城市信诚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鲁西建材批发市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山东***能家居有限公司与被告肥城市信诚物资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能家居有限公司后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肥城市信诚物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能家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山东***能家居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肥城市信诚物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一八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