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83民初6509号
原告(反诉被告):天津鑫源之家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大北涧沽镇马鞍村南100米。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公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原,山东公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山东***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开发区工业一路136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彬,男,汉族,1978年12月19日出生,住肥城市。该公司法务。
原告(反诉被告)天津鑫源之家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山东***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5日立案后。原告(反诉被告)天津鑫源之家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山东***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天津鑫源之家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山东***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339元,由原告天津鑫源之家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 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