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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鑫源之家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山东某某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83民初6509号 原告(反诉被告):天津鑫源之家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大北涧沽镇马鞍村南100米。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公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原,山东公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山东***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开发区工业一路136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彬,男,汉族,1978年12月19日出生,住肥城市。该公司法务。 原告(反诉被告)天津鑫源之家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山东***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5日立案后。原告(反诉被告)天津鑫源之家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山东***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天津鑫源之家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山东***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339元,由原告天津鑫源之家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 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