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中轴线古建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内蒙古中轴线古建集团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内0102民初7832号 原告:***,女,1989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内蒙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中轴线古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内蒙古中轴线古建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8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内蒙古中轴线古建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