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恒坤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徐州珺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05民初26062号
原告:安徽恒坤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开区金寨南路916号澳中财富中心一期工程11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54570347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同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珺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鼓楼区红星大道北侧面疙瘩饭店西侧房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MA20XH1DX7。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复盛镇正街(政府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93468X。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安徽恒坤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州珺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8日立案。原告安徽恒坤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安徽恒坤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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