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1302民初7124号
原告:安徽恒坤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寨南路916号澳中财富中心一期工程110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同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州新城金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三八街道银河二路与通济五路交口西南角。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安徽恒坤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宿州新城金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0日立案。原告安徽恒坤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安徽恒坤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