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282财保4595号
申请人:中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镇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镇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麦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
被申请人:安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范某某。
申请人中某公司于2024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麦某公司、安某公司的财产予以保全,保全金额为20万元,申请人中某公司以自有财产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麦某公司、安某公司的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有关财产及财产权益(含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
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中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