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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恒坤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来安县远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皖1122民初471号 申请人:安徽恒坤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寨南路**澳中财富中心**工程11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54570347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来安县远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来安县汊河新城长江路**南京湾雅居乐花园**(商业)108铺室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2MA2RXQ049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安徽恒坤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来安县远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安徽恒坤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来安县远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175万元(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安汊河支行,账号:12×××17)。安徽恒坤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安徽恒坤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来安县远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5万元(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安汊河支行,账号:12×××17)。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安徽恒坤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