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22民初47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安徽恒坤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寨南路916号澳中财富中心一期工程11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54570347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来安县远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来安县汊河新城长江路33号南京湾***花园G03栋(商业)108铺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2MA2RXQ049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安徽恒坤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来安县远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作出(2021)皖1122民初471号民事裁定书,对来安县远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5万元进行查封。2021年5月18日,安徽恒坤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安徽恒坤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来安县远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5万元(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安汊河支行,账号:12×××17)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 陶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