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0422执2497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恒坤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寨南路916澳中财富中心一期工程11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54570347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寿县京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寿县蜀山现代产业园区**路与科学路交口西北侧京冠宁港壹号商铺B4-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22MA2NBPRG21。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安徽恒坤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寿县京鹏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2年9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寿县京鹏置业有限公司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应按本院(2022)皖0422民初367号民事调解书履行义务,向申请执行人53028.03元及利息,并负担执行费695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寿县京鹏置业有限公司承诺分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皖0422执249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姚 远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姜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