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鲁0784民催16号
申请人:潍坊吉士达电梯有限公司。
申请人潍坊吉士达电梯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10月1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11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潍坊吉士达电梯有限公司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潍坊吉士达电梯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潍坊吉士达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