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吉士达电梯有限公司

潍坊特钢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吉士达电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91民初1256号 原告:潍坊特钢集团有限公司,驻潍坊市钢厂工业园潍钢东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北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吉士达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北宫东街5999号舜之都商务公寓楼2-1612室。 原告潍坊特钢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吉士达电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原告潍坊特钢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潍坊特钢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潍坊特钢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李忠成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法官 助理  魏 燕 书 记 员  ***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91民初1256号 原告:潍坊特钢集团有限公司,驻潍坊市钢厂工业园潍钢东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北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吉士达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北宫东街5999号舜之都商务公寓楼2-1612室。 原告潍坊特钢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吉士达电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原告潍坊特钢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潍坊特钢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潍坊特钢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李忠成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法官 助理  魏 燕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