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2民辖终3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雅观标识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槟榔西里148号天湖大厦B座505**。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泉州市**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湖心街锦湖楼20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198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上诉人厦门雅观标识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泉州市**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承揽合同纠纷管辖权争议一案,不服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8)闽0203民初416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厦门雅观标识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订立《静态标识系统制作安装合同》约定由被上诉人按照施工图进行相应施工,该部分工程施工属于海南西环铁路工程组成部分,因此该合同实质上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非承揽合同。本案属于与铁路附属设施施工有关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由建设工程所在地的铁路运输法院专属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州第二铁路运输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审原告泉州市**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双方签订的《静态标识系统制作安装合同》要求原审被告厦门雅观标识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相关车站静态标识系统制作安装费,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在《静态标识系统制作安装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可向甲方(厦门雅观标识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管辖约定合法有效。厦门雅观标识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厦门市思明区,故原审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的约定对本案行使管辖权,并无不当。上诉人厦门雅观标识工程有限公司关于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由铁路运输法院专属管辖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龙 辉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 ***
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