奎屯广厦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精河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奎屯广厦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兵0701民初426号
原告新疆精河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与被告奎屯广厦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2021年4月12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新疆精河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42元由原告新疆精河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向**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