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506民初6260号之一
原告:苏州市郭巷球铁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郭巷镇凤舞泾。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苏州德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经济开发区漕湖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
原告苏州市郭巷球铁铸造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德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原,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原告苏州市郭巷球铁铸造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市郭巷球铁铸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50元,合计75元,由原告苏州市郭巷球铁铸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