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8民终170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环寰慧(**)节能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县工业集聚区好友路(好友轮胎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谢梓茂,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坤宁,男,1982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涿州市。系中环寰慧(**)节能热力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奕彤,女,1991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系中环寰慧(**)节能热力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县。
上诉人中环寰慧(**)节能热力有限公司与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环寰慧(**)节能热力有限公司、***均不服河南省**县人民法院(2019)豫0822民初2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6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6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环寰慧(**)节能热力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坤宁、刘奕彤,上诉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县人民法院(2019)豫0822民初28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县人民法院重审审理。
上诉人中环寰慧(**)节能热力有限公司、***各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