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8民终174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焦作市分行营业部,住所地:焦作市人民路89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文学,河南海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环寰慧(**)节能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县工业集聚区好友路(好友轮胎院内)。
法定代表人:谢梓茂,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坤宁,男,汉族,1982年3月13日出生,住河北省涿州市,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奕彤,女,1991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县,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好友轮胎有限公司,住所地:**县工业园区丰许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焦作市分行营业部、中环寰慧(**)节能热力有限公司、好友轮胎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县人民法院(2018)豫0822民初17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县人民法院(2018)豫0822民初178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焦作市分行营业部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宁 昊